统计调查(普查)
事项编码: |
TJQT00010000 |
事项类型: |
其他权力 [综合其他] |
承诺类型: |
承诺件 |
承诺时限: |
0 个工作日 |
办事部门: |
区统计局 |
办理地点: |
新抚区迎宾路3号 |
首问责任人: |
刘博 |
联系电话: |
52862180 |
监督电话: |
57500259 |
是否收费: |
否 |
收费标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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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(2009年6月27日修订)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,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。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,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,乡、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,依法管理、开展统计工作,实施统计调查。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,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,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、资料并改正不真实、不准确的资料。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,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;未出示的,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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